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女性劳动者,在企业服务类分支机构从业期间发生工伤,与用工单位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企业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就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提起仲裁申请,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工伤相关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赔偿诉求,整理案件事实依据,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补偿金额、付款期限、违约后果、纠纷了结范围开展沟通磋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协商。经充分沟通,双方就补偿款项、付款时间、逾期违约责任以及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共同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 2025 年 8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70000 元;若用工单位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需额外加付违约金 5000 元。双方约定协议履行完毕后,彼此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