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欠付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单位劳务主管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还主张一段周期内的欠付工资,各项请求合计 135561 元,希望通过仲裁一并解决工伤待遇与工资拖欠问题。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工作。代理律师梳理申请人工伤待遇及工资两项诉求,整理对应的事实依据,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开展多轮协商谈判。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劳动报酬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综合评估案件风险。经过磋商,双方就补偿总金额、付款期限、收款账户、逾期违约后果、纠纷了结范围达成统一调解方案,请求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欠付工资合计 51000 元,款项支付至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若用工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加付违约金 10000 元,劳动者可就全部剩余款项连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约定本案处理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