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物流岗位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与物流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被申请人系物流经营企业,委托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各类伤残补助金等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张总金额 115857 元,请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阶段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申请人方两名代理律师共同梳理全部工伤赔偿项目与事实证据,与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开展对等磋商,围绕补偿总额、付款时间、支付账户、后续权利义务处置开展多轮谈判。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权衡案件风险,促成双方达成自愿调解方案,共同申请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合计 70000 元。若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款项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存在任何争议,互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