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伙同另一名同案人员,在某网络赌博 APP 注册俱乐部账号,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招揽多名参赌人员进入该平台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及同案人员、聘请的客服人员,负责为参赌人员办理平台上分、兑现结算业务,从中抽头获取利益。该俱乐部涉案赌资折合人民币 21 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手机一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3 万元。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当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办案经过
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证人证言、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远程勘验笔录、搜查扣押材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庭审中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经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提交罚没财物票据作为证据。法庭对全案证据予以核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审理期间家属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