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告人有行政处罚及刑事前科。被告人取得网贷 APP 之后,在家中运营网络现金贷业务,对外以低利息、放款快作为宣传噱头,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前来借款。通过收取审核费等各类高额费用,刻意隐瞒借款周期计算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签署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载明借款金额的借贷合同。该网贷平台运营期间,累计有三百余名被害人,诈骗既遂非法获利 21 万余元,另有 9 万余元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5 万元。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案件公诉至人民法院,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包含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前科材料、退赃票据、归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全部证据。庭审当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经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经审查,本案同时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二者处于同一量刑幅度,按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既有既遂,又存在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退缴赃款以及涉案工具处置价款,按照被害人损失比例予以发还,剩余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 5 万元赃款以及扣押在案手机、平板拍卖所得款项,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