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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开设赌场罪案例:网络赌博平台充当银商提供资金结算成功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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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赌博银商开设赌场案件,对赌资数额提出核算异议,成功认定全部被告人为从犯,为三名受雇佣的参与者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第一名被告人设立工作室,在明知某网络游戏平台属于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充当平台银商,雇佣另外三名被告人,通过账号向平台玩家出售、回收游戏币,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经法庭核算,工作室涉案赌资一千二百余万元,非法获利五十余万元;后三名被告人加入工作室之后参与对应的赌资六百余万元,非法获利三十万余元。第一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余三名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四名被告人分别委托执业律师,其中三名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部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赌资数额核算、罪名定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能否适用缓刑展开激烈辩论,其中一名辩护人就本案应当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提出辩护意见;另有辩护人提出电子流水存在大量无实际交易的账号互转数据,应当在计算赌资时予以扣减。部分被告人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各辩护律师完整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服务器勘验电子数据、交易流水、被告人供述、证人材料、扣押材料、归案经过等全部证据。庭审当中各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获利金额提出异议,提出电子数据中包含玩家账号互转、免费赠送游戏币等不产生实际交易的记录,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2、各被告人对赌博平台本身没有控制权,没有参与平台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从犯;3、部分辩护人就案件罪名定性提出辩护观点;4、后三名受雇佣的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坦白,部分人员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经审理,对流水当中非实际交易部分予以甄别调整,重新核算本案赌资与非法获利数额;认定四名被告人均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对第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另外三名受雇佣的被告人减轻处罚;采纳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三名受雇佣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四名被告人明知案涉平台系网络赌博平台,充当银商为赌博活动提供游戏币买卖的资金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并不掌握赌博平台运营决策权,未参与赌博平台收益分配,仅提供帮助行为,依法认定为从犯;第一名工作室负责人予以从轻处罚,其余三名受雇佣参与人员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两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三名受雇佣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对第一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一、第一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第二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第三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第四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追缴第一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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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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