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电力建设岗位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与电力建设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电力建设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主张金额 71512 元,请求用工单位承担赔付责任,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期间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整理工伤相关证据材料,梳理各项赔偿诉求,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补偿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纠纷了结范围开展沟通协商。仲裁庭结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客观评估案件情况。经过多轮磋商,双方就补偿总额、履行期限、逾期违约金、全部争议一次性了结达成调解合意,共同申请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 2026 年 2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在内的工伤待遇合计 50000 元。若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款,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违约金 2000 元。双方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