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岩土施工岗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工程项目现场作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岩土科技类企业,经仲裁机构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交通住宿等多项工伤待遇。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撤回部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畴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准许。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案件无法开展调解工作。申请人代理律师出庭,完整提交劳动合同、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及护理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完成举证与庭审陈述。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核采信,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受伤经过、工资标准、住院时长、参保情况等案件事实,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的待遇项目,对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对剩余仲裁请求进行评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 裁决理由:劳动者已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拨付范围,不予处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实际产生住院护工费用,护理费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伤情情况,酌情确定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决:用工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 8万余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