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木工岗位务工人员,入职外地实业企业,在工程项目现场作业时受伤,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系外地实业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与案件审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伤残补助金、交通费等多项工伤待遇,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变更调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合意,案件依法作出裁决。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代理律师出庭,提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文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成举证、陈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全部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但未提交己方证据。仲裁庭对全部证据进行审查采信,查明入职时间、受伤经过、工资标准、伤情诊疗、参保情况等案件事实,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结合伤情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对各项仲裁请求逐项进行法律评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 裁决理由:申请人已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拨付范畴,仲裁不予处理;交通费票据不足以证明系工伤治疗产生,不予支持。结合双方确认的日工资标准,根据伤情酌情认定 2 个月停工留薪期,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异议,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裁决:用工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15225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620 元,合计 3万余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