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岗位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为建筑劳务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指定仲裁员适用独任审理模式并安排开庭。庭审结束之后,双方开展庭后调解协商,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本次工伤纠纷。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组成独任仲裁庭并按期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继续代表劳动者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开展多轮庭后调解磋商。结合用工单位实际资金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分三期支付补偿款的履行方案,同时设置违约惩戒条款,约定劳动者需要配合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并且对劳动关系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了结范围作出完整约定。仲裁庭核实调解内容,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不存在胁迫情形,将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合计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30000 元,款项分三期支付。若用工单位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付款,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劳动者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需要配合用工单位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工资、赔偿金、年休假等全部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一并了结,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