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岗位作业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提起仲裁申请,希望通过仲裁程序获取相应赔偿,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协助劳动者梳理工伤对应的赔偿项目,整理案件事实,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补偿金额、付款期限、逾期违约责任、争议了结范围开展沟通协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权衡案件风险。经磋商,双方就全部核心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共同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合计 35000 元。若用工单位逾期支付,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加上违约金 2000 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本案处理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