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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九级工伤待遇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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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操作工,由人力资源企业派遣至园区从事作业工作,工作过程中从码货梯摔落受伤,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系外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工伤待遇。被申请人庭审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计算标准、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等多项请求提出抗辩。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合意,案件依法开庭裁决。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两名代理律师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多地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建休证明、医疗费票据、工资交易明细等全套证据,完成举证、质证与庭审陈述。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开展抗辩。仲裁庭对双方证据逐一认证,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的合规金额进行核算。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全部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庭结合双方提交的建休证明分段认定停工留薪期,依据工资流水核算工资标准,对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 60% 的按法定下限确定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结合实际住院天数核算护理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各项仲裁请求逐项评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 裁决理由: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以社保部门核算的合规报销金额为准;工资流水显示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 6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省平均工资 60% 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多份医疗机构建休证明分段确认停工留薪期并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实际住院天数,分年度标准核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 35% 结合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支持。

裁决:用工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 2859.1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538.2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373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3732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万7千余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84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17.37 元,合计 15万余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符合法定情形,可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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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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