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岗位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张总金额 9万余元,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阶段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梳理申请人工伤相关事实与赔偿诉求,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补偿金额、付款履行期限、逾期违约后果、其余仲裁请求处置、全部劳动争议了结范围开展多轮协商谈判。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权衡诉讼风险,促成双方达成自愿调解方案,共同提交仲裁机构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需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 55000 元;若用工单位逾期支付,需另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