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安装岗位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设安装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被申请人系建设安装工程企业,委托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磋商。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主张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指定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并确定开庭时间。案件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独任仲裁庭并排定开庭日期。尚未正式开庭,申请人的两名代理律师代表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开展庭前多轮谈判磋商。双方围绕补偿总金额、付款时间、收款账户、意外险理赔配合义务、差旅费用承担、全部劳动关系争议了结、保密义务、逾期违约责任等多项细节反复沟通。仲裁庭对调解过程予以主持,核实调解系双方真实自愿,不存在胁迫情形。经充分协商达成完整调解方案,提交仲裁庭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伤相关补偿合计 170000 元,款项支付至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若用工单位逾期未足额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劳动者需要配合用工单位办理意外险理赔手续,办理理赔产生的差旅费用按实报销。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工资、赔偿金、年休假等全部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互不另行主张。同时约定劳动者对调解书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