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九级,与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委托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就九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前期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部分款项,双方就剩余工伤补偿金额、履行方式存在分歧,经仲裁庭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代理律师梳理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结合被申请人已付款情况,与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开展多轮对等磋商。考虑到用工单位资金安排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分两期支付剩余补偿款的方案,同时设置第二期款项逾期的违约惩戒条款,并且约定纠纷了结范围。仲裁庭核实调解内容,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扣除被申请人前期已经支付的款项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九级工伤各项待遇合计 160000 元,款项分两期转账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第一期 600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第二期 100000 元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若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需承担违约金 5000 元,申请人可就剩余未付金额连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协议生效后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