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作业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十级,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共同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被申请人此前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部分款项。双方就剩余补偿金额、付款时间、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申报义务等事项存在分歧,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区分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一方面核算单位还应当补足的补偿金额,另一方面重点落实用工单位配合办理社保理赔的义务。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两名代理人围绕剩余补偿款金额、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理赔配合责任、纠纷了结范围开展协商。仲裁庭对调解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除被申请人前期已经支付的 17100 元以外,用工单位应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十级工伤项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 17000 元,款项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若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付款,需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申请人可就未付部分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用工单位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申报手续,社保理赔下拨全部款项归劳动者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仲裁其余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