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包含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欠付劳动报酬在内的多项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多项仲裁请求,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主张医药费、住院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各类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20万余元,同时主张受伤之前尚未结清的劳动报酬 24000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复合型劳动争议案件,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本案同时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劳动报酬三类诉求。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仲裁请求,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补偿总额、付款节奏、分期节点、逾期执行效力、其余请求放弃、全部争议了结范围开展多轮磋商。结合被申请人实际付款能力,双方确定分三期履行的调解方案,约定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即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审查调解方案,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合计 50000 元,款项分三期履行:第一期 150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第二期 100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三期 25000 元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用工单位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支付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确认本案处理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