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岗位务工人员,履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建设集团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建设集团企业,委托两名外部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调解。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希望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工伤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期间由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申请人代理律师梳理工伤对应的事实与赔偿项目,与被申请人方两名代理律师开展对等谈判,围绕补偿总金额、付款时间、收款账户、其余仲裁请求处置以及全部劳动争议了结范围进行多轮沟通协商。仲裁庭向双方释X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评估案件风险。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提交仲裁庭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 50000 元,款项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