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岗位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设工程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建设工程企业,参与仲裁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诉求,同时请求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希望将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补偿一并处理,实现纠纷一次性了结。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代理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将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与工伤待遇赔偿一并纳入调解协商范围,与被申请人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伤补偿总金额、两期付款节点、收款账户、逾期违约后果、全部权利义务了结事项开展协商谈判。仲裁庭核实调解内容,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作出,不存在违法情形,对达成的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解除。用工单位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70000 元,分两期支付:2026 年 2 月 10 日前支付 100000 元,2026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款项,款项转入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若用工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加付违约金 30000 元。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