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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八级工伤基金赔付项目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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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岗位务工人员,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八级,与外地大型建设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被申请人系外地建设集团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主张八级伤残对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仲裁请求,清晰区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拨付的待遇项目。与被申请人两名代理人围绕单位直接支付补偿金额、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社保基金理赔款项归属、工伤责任终止时间、其余仲裁请求放弃、全部争议了结范围开展多轮磋商。仲裁庭核实调解内容,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于 2026 年 1 月 9 日终止。用工单位将一次性支付属于其承担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于 2026 年 7 月 26 日前转账至申请人指定建设银行账户;若用工单位逾期未支付,需加付违约金 5000 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下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款项到账后全部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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