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九级,与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指派单位行政专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九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申请人工伤全部赔偿项目,结合被申请人资金实际情况,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补偿总金额、五期分期付款节点、逾期违约后果、工伤纠纷一次性了结等事项开展多轮磋商。考虑到用工单位资金压力,双方协商确定分五期均等付款的履行方案,约定只要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即可就全部未付款项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核实调解内容,确认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解除。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60000 元,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 32000 元;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6 年 1 月 30 日、2026 年 2 月 28 日、2026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各期款项支付。用工单位任意一期逾期未支付,需加付违约金 10000 元,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就本次工伤事故不再存在任何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