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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XX九级工伤待遇仲裁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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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设岗位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设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建设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本案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基金项下各类待遇的申领与权益归属问题,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代理律师区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补偿款项与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不同待遇项目,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自的权益归属。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企业直接支付补偿金额、付款时间节点、逾期违约后果、单位配合办理社保理赔义务、基金内不同款项的归属划分、其余仲裁请求放弃、全部纠纷了结范围开展磋商谈判。仲裁庭核实调解协议,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合计 40000 元,款项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需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申请人可就未支付部分连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负有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申领的义务;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归被申请人所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仲裁其余请求,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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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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