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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十级工伤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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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模具企业一线职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制造企业产生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纠纷处理;被申请人系模具制造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 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存在争议。此前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部分款项。本案先经由辖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合意后,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审查确认。

办案经过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主持双方调解工作。代理律师梳理工伤相关赔偿项目,核算企业尚欠付的补偿余款,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剩余补偿款金额、付款时间、社保理赔配合义务、社保待遇归属、劳动关系终止、全部权利义务了结、放弃其余诉求等事项开展协商。双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后,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指派仲裁员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开展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形式与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33000 元,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 12700 元,剩余 20300 元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前付清;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请求不足部分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申请人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领取,用人单位需配合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报销核定所得全部归申请人所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全部权利义务终结,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损失及权利,不再就相关事由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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