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电器零部件企业一线职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生产制造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电器零部件生产企业,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双方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产生争议,被申请人此前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部分款项。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工伤相关事实与赔偿项目,区分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范围,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扣除已付款之后的应付补偿金额、付款截止日期、收款账户设置、逾期违约金、全部权利义务了结等内容开展协商谈判。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解除。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工伤待遇合计 23000 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加付违约金 5000 元。 上述调解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彼此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