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本地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参与本案仲裁处理。 双方就工伤相关补偿、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产生分歧。仲裁机构受理工伤保险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工伤相关事实,围绕工伤补偿总额、付款时间节点、收款账户、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等事项与被申请人开展协商谈判。经过沟通磋商,双方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统一调解方案。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指定XX储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合计 73000 元;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解除。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确认彼X再无任何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