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女性务工人员,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务分包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被告系劳务分包企业,指派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案件处理。 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经过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梳理工伤相关事实与诉讼请求,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加重执行金额、其余诉讼请求处置、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诉讼费用承担等事项与被告代理人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按照上浮后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确认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 140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足额付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按照 19000 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的余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全部劳动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完毕,双方今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