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建设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建设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 2024 年 5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48800 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040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开展审理,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被申请人此前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 1300 元款项。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梳理申请人两项工伤待遇仲裁请求,核对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与被申请人两名代理人围绕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扣减已付款之后的应付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收款银行账户、工伤纠纷了结范围开展磋商。 经协商,双方达成特殊约定:本次调解仅了结工伤相关争议,受伤前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在本次调解范围内,申请人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7 日解除。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4 年 5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 37940 元,该金额已经扣除被申请人此前支付的 1300 元。 双方之间工伤保险相关争议处理完毕,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互相放弃追究对方相关责任,但受伤前劳动报酬争议除外。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