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承包企业,指派公司项目经理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45466.21 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41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648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申请人工伤对应的各项待遇请求,围绕工伤保险责任关系解除时间、补偿总金额、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全部仲裁请求处置、纠纷了结范围等事项,与被申请人方项目经理开展多轮磋商谈判。双方协商确定一次性付款方案,同时约定逾期足额付款的违约条款,一旦违约,申请人可就未付全部款项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 355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含当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申请人逾期未足额支付,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申请人可就未支付全部金额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