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女性建筑务工人员,履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九级,与外地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九级伤残对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07527.84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磋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仲裁请求,清晰划分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申报拨付的待遇范围。与被申请人两名代理人围绕工伤保险责任关系终止时间、企业直接支付补偿金额、付款截止时间、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违约后果、社保申报配合义务、基金项下款项归属、其余仲裁请求放弃、全部工伤争议了结范围开展多轮协商。 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约定企业直接支付部分款项,工伤保险基金下拨的相关待遇全部归属于劳动者。仲裁庭核实调解协议,确认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审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关系自 2026 年 6 月 1 日终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工伤款项合计 62000 元,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转账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若逾期或者未足额支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申请人可就剩余未付款项连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被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款项下拨后全部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