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女性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外省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省建筑劳务企业,指派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产生分歧。仲裁机构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工伤对应的各项待遇,围绕应付补偿总金额、付款截止时间、逾期违约后果、纠纷了结范围等事项,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次性付款调解方案,约定企业若逾期付款,申请人可就未付金额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合计 24900 元。若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可以就未支付部分总额加上违约金 2000 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