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建筑务工人员,在项目工地搭支模架作业时踩空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系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指派公司经理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器具费合计 65516 元。被申请人对工伤事实无异议,但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提出抗辩,主张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标准核算。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多份医疗休息证明书、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住院病历等全套证据,用以证明受伤事实、伤残等级、停工休养时长以及参保工资标准。 被申请人当庭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口径提出抗辩。仲裁庭核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记载的工资标准,结合多份医疗证明书确认停工留薪的完整周期。被申请人主张已经安排住院护理,但未能提交对应证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于医疗器具费,仲裁庭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认定该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因双方调解无果,仲裁庭结合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理由:申请人所受伤害已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申请人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工资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记载工资予以核算。被申请人主张已安排住院护理,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要承担住院护理费。医疗器具费属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仲裁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620 元;二、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4万余;三、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护理费 2216 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决,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