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少数民族建筑务工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外省搭建类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省搭建作业企业,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分别以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参与案件处理。 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存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磋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本案属于跨区域用工纠纷,被申请人委托外地律师参与案件。代理律师梳理各项工伤待遇项目,围绕企业直接支付补偿金额、付款截止时间、逾期违约金、企业配合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义务、基金理赔款项归属、其余仲裁请求处置、全部劳动争议了结范围等事项,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开展多轮协商谈判。 经磋商达成完整调解方案,既约定企业直接付款义务以及逾期违约后果,同时明确企业办理社保理赔的配合责任。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合计 35000 元。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需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申请人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申报手续,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所得全部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仲裁其他请求,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