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木工,受外省建筑劳务企业派遣至工程项目从事施工作业,在工地作业时被施工机械撞伤左上肢。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省建筑劳务企业,指派公司项目经理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九级工伤对应的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11432.9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工伤事故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全套证据,区分用人单位承担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项目。结合被申请人的资金实际情况,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就补偿总金额、两期分期支付节点、指定收款账户、逾期上浮执行总额、企业配合工伤保险理赔义务、理赔款项归属、纠纷一次性了结等事项开展多轮磋商。 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约定分两期支付补偿款,任意一期逾期即可按上浮后总额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明确企业需要配合办理社保理赔,理赔所得全部归属于申请人。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合计 50000 元;2026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 元,剩余 30000 元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农业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的,申请人可按照总额 55000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所得款项全部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义务后,本案纠纷处理终结,双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