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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临XX建筑工人九级伤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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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本地务工人员,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外省建筑科技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外省建筑科技企业,指派两名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产生争议,被申请人此前已经向申请人支付过部分款项。仲裁机构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工伤相关事实与各项待遇请求,核对被申请人前期已经支付的款项,围绕扣减已付款后的应付总额、分两期付款时间节点、指定收款账户、任意一期逾期则全部剩余款项加速到期、逾期违约金、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等核心条件,与被申请人两名代理人开展磋商谈判。 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协议明确只要任意一期没有足额履行,剩余全部款项视为立即到期,申请人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加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款项后,被申请人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41429 元,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 20000 元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期 21429 元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建设银行账户。如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需加付违约金 3000 元,且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视为到期,申请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互相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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