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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拱墅区八级工伤劳动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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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外来务工人员,在建筑劳务企业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该建筑劳务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系本地建筑劳务企业,指派单位劳务主管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352466.95 元。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组建仲裁庭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仲裁请求,清晰划分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申报拨付的待遇范围。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围绕工伤保险责任关系终止时间、企业直接支付补偿金额、付款截止时间、指定收款账户、逾期违约后果、企业配合社保申报义务、基金项下理赔款项归属、纠纷了结范围开展多轮磋商。 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约定企业承担部分款项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基金项下相关待遇由被申请人配合办理申报,理赔款项全部归申请人。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工伤保险责任关系自 2026 年 4 月 8 日终止。被申请人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120000 元。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需另行加付违约金 5000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由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理赔手续,对应款项全部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工伤保险责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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