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伤者)因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伤者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处理;机动车驾驶人、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同为调解申请人,保险公司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多项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各方共同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办案经过
纠纷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程序。代理律师梳理伤者全部损失证据,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金额,与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代理人开展多轮协商谈判。经过调解组织居中协调,各方就保险赔付金额、驾驶人个人赔付金额、两项款项的履行期限、伤者放弃其余主张、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达成完整调解协议。 全部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调解协议主体、内容、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定条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裁定确认各方经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具体约定:第一,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4 日前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 72万余元;第二,机动车驾驶人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赔偿伤者 3500 元;第三,伤者就本次事故损失不再向驾驶人、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各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