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外来务工人员,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告委托两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案件初始被告包含肇事驾驶人、涉事企业以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执业律师出庭应诉。
案件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肇事驾驶人、涉事企业的起诉,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撤诉,案件仅保留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继续处理。各方就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产生争议,法院主持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整理交通事故证据、就诊病历、费用票据等全套案件材料,梳理原告各项损失赔偿主张。诉讼阶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之后在法院主持之下,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围绕保险赔付金额、付款履行期限、其余诉讼请求处置、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诉讼费及公告费承担等事项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完整调解方案。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笔录签名捺印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4 日前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合计 22万余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