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与轻型封闭货车发生碰撞,原告身体遭受严重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逆向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告包含机动车驾驶人、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参与答辩,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定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案涉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及 2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非医保费用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用以证实事故发生过程、伤情、伤残等级、三期时长以及各项损失。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进行回应,主张非医保用药应当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 两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庭结合全部证据核算各项合理损失,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原告主责、机动车次责的情形,确定商业险部分按照 4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按照事故责任由侵权人分担,最终依据侵权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理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损失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 40% 责任比例承担。非医保用药可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医院收取的陪客躺椅费属于合理医疗支出予以保护;结合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部分。
判决结果: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2万余元;二、机动车驾驶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 760 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照事故责任予以分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