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外来务工人员,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本案被告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租赁企业以及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其中汽车租赁企业委托执业律师出庭,保险公司指派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处理。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各方当事人就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付金额等事项存在分歧,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全部证据材料,梳理原告各项损失赔偿主张。本案存在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租赁企业、保险公司多方主体,代理律师分别与各被告代理人沟通协商赔偿方案。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围绕保险赔付总金额、付款履行期限、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负担等核心事项磋商,最终达成统一调解方案。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作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各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签名捺印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前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合计 26万余元;二、各方就本案不再存在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7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