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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 “行政违法不等于民事过错” 的核心抗辩进行有效答辩,说服合议庭维持原判,保障伤者拿到生效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案涉机动车属于某企业所有,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肇事驾驶人系该企业员工,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一审法院判决车辆所属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上诉人为车辆所属企业,原审被告为肇事驾驶人。 上诉人上诉主要理由:交警认定的次要责任是源于未投保交强险等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民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其在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对医疗费认定提出异议(二审中撤回该部分理由),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或者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车辆所属企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代理律师针对上诉意见提交答辩,重点阐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上诉人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应当认可事故认定效力;肇事方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一审划分 70%、30% 责任比例合理;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义务,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电话录音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次要责任仅系未购买交强险导致。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议庭对该录音证据进行审查,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核对全案证据,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对上诉方各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一审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文书,综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划分 70%、30% 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对各项损失核定正确,适用法律无误。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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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浙江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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