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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多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前期垫付款情形,律师在诉讼中推动调解落地,帮助伤者取得扣除垫付款后的大额保险赔偿,一次性了结全部事故纠纷。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为外来务工人员,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本案被告包含两名自然人以及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其中一名自然人被告同时作为另一名自然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保险公司指派两名公司工作人员出庭参与处理。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各方就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存在分歧,案件审理阶段由法院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材料等全套证据,梳理原告全部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代理律师分别与各当事方沟通协商,结合保险公司前期垫付费用情况,围绕保险赔付金额、付款履行期限、原告诉讼请求处置、案件受理费承担等核心事项开展多轮磋商。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同意调解笔录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日前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39万余元,该金额已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 37000 元;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 2742 元,减半收取 1371 元,由两名自然人被告自愿承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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