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虽两车未直接接触,但原告紧急制动摔倒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与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因事故发生时商业三者险处于停驶中止状态,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处理;上诉人系机动车驾驶人,被上诉人包含原审原告、保险公司,另有车辆租赁企业作为原审被告。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明确放弃对车辆租赁企业的一审诉讼请求,各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结合一审全部证据材料,与上诉方、保险公司进行多轮协商沟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险停驶期间的赔付责任以及各方赔偿金额分担。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原审原告作出处分,放弃对车辆租赁企业的诉讼请求,各方就整体赔付金额、付款义务、纠纷了结达成统一调解方案。二审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审原告赔偿 251000 元;二、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94 元,由上诉人负担。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