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包含机动车驾驶人、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机动车驾驶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事故造成原告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住院 33 天治疗。诉前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同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案涉机动车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尚未生效,仅投保 200 万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向原告垫付部分款项。诉讼中XX公司提出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伤残损失考虑损伤参与度调低赔偿标准、不认可部分赔偿项目等多项抗辩意见。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事故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证明事故经过、伤情、伤残等级、三期时长,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损伤参与度、赔偿标准等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机动车驾驶人未到庭,放弃答辩与举证质证权利。法院查明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未生效,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赔付。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扣减损伤参与度的抗辩不予采纳,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同时扣除驾驶人已经垫付的费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未依法投保有效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付责任。本案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伤参与度不能作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减轻赔偿义务的法定理由,对保险公司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结合鉴定意见、住院病历及票据核定各项损失;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扣减驾驶人已垫付费用。
判决结果:一、机动车驾驶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185000 元;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19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责任予以分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