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在厂区内遭遇轻型厢式货车倒车碰撞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包含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登记所有人、物流企业。机动车驾驶人与物流企业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车辆登记所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事故造成原告腰椎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先后多次住院,累计住院 40 天。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同时确定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原告有三名被扶养人需要扶养。案涉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完成赔付。庭审中原、被告就驾驶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需要扣减养老金、各项损失计算标准产生较大争议,物流企业抗辩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驾驶人主张事发时属于履职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原告申请XXX业作为被告,同时申请撤回对承保保险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多套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事故事实、伤情伤残等级、三期时长、被扶养人身份以及原告收入情况。庭审中针对物流企业否认职务行为的抗辩进行举证辩驳,同时就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的计算依据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结合证据与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系执行工作任务,侵权赔偿责任由物流企业承担;车辆登记所有人已经将车辆转让,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被扶养人养老金领取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做相应扣减,剔除无医嘱的外购用品,酌情核定交通费,最终核算全部合理损失,扣除交强险已经赔付的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车辆已经完成转让,登记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先由XX公司在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全部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扣减被扶养人已经领取的养老金;无医嘱的外购护理用品不予支持;交通费结合实际就医、转院情况酌情认定。鉴定费按照事故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判决结果:一、物流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7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物流企业按比例分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