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被告包含机动车驾驶人和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指派公司员工出庭参与案件处理。 案件立案初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情形变化,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合计 28万余元,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各方就赔偿金额、垫付款处理、驾驶人垫付费用返还等事项存在分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各方开展调解协商。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律师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材料等全套证据,梳理原告全部损失项目与计算依据。本案需要同步处理保险公司前期垫付医药费、驾驶人垫付费用返还两项问题,代理律师分别与驾驶人、保险公司多轮沟通,协商确定保险总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返还给驾驶人的款项、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诉讼费承担以及纠纷了结方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完整调解协议。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在调解笔录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合计赔付 299500 元,扣除已经垫付的 18000 元医药费,剩余 2815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二、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前向机动车驾驶人支付 4500 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2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在笔录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生效。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