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在路上遭遇两辆车先后碰撞碾压受伤,交警认定第一辆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第二辆车驾驶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包含两名机动车驾驶人、第一辆车登记车主、两家承保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中一名车主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事故造成原告腰椎椎体爆裂性骨折,多次住院手术治疗,累计住院 74 天。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确定误工期 24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原告需要扶养多名被扶养人,包含多名未成年子女以及母亲,部分被扶养人领取养老金。两台肇事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两家保险公司、第一车驾驶人均有前期垫付费用。庭审中保险公司就误工费扣减在岗收入、被扶养人资格与计算标准、护理费计算方式提出多项抗辩。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损失,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事故经过、伤情、伤残等级、三期时长、被扶养人身份、原告务工收入情况。庭审针对保险公司关于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的抗辩发表代理意见,同时说明多名被扶养人核算规则,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法院核查事故经过,确认两台机动车主次责任划分;车辆登记车主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银行流水核算误工费,将误工期内实际取得收入予以扣减;被扶养人父亲未达退休年龄且无丧失劳动能力证据,不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扣减每月已领取的养老金;同时遵守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上限规则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分住院与出院阶段护理依赖程度核定护理费。法院核算全部合理损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 70%、30% 主次责任,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对各方前期垫付款予以抵扣,驾驶人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各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先由各车辆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主次责任 70%、30% 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付。车辆登记车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应当扣除误工期内实际取得的劳动收入;被扶养人需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条件,未达退休年龄无相关证据的不予支持;被扶养人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计算生活费时应当扣减养老金收入,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出院之后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伤残限额优先赔付;鉴定费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按责任比例分摊。保险公司非直接侵权主体,不承担案件诉讼费。
判决结果:一、主责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8万余元;二、主责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20万余元;三、主责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返还垫付款 2000 元;四、次责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80570 元;五、次责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0万余元;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