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肇事驾驶人、承保保险公司曾自行签署过调解协议。后续原告认为自身损失未得到充分赔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前签署的调解协议,要求肇事驾驶人赔偿各项事故损失,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主张诉讼费、鉴定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包含机动车肇事驾驶人、案涉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执业律师出庭应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各方对于前期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应当撤销、事故损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审理阶段组织各方开展调解磋商。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展审理。代理律师整理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病历材料、损失计算清单以及之前各方签署的调解协议等全套材料,围绕撤销旧调解协议、原告实际损失金额与各被告开展多轮协商沟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不再纠结原有私下调解协议效力争议,就保险总赔付金额、已付款扣减、剩余款项支付时间、收款账户、纠纷了结、诉讼费承担方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确认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在调解笔录签字盖章后调解协议生效。
案件结果
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合计向原告支付理赔款 17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 2万余元,剩余 15万余元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三、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6.50 元,由肇事驾驶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