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事故造成原告伤残,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另外两方申请人分别为肇事驾驶人、案涉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派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处理。 各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没有继续进行诉讼开庭审理,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全部赔偿项目、赔付金额、垫付扣减、付款期限、收款账户、纠纷了结等事项进行协商。调解完成后,全部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之后,代理律师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材料、被扶养人相关证明等全套证据,核算原告全部损失明细。代理律师组织原告、肇事驾驶人、保险公司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逐项协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赔偿项目,厘清保险公司前期垫付费用,分别敲定保险公司、肇事驾驶人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付款时间以及收款账户。 各方达成完整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核实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协议一经司法确认,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系各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具体约定: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3万余元; 二、肇事驾驶人向原告赔偿 5000 元,于约定期限前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主张,本次事故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其他纠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