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与XX公司员工驾驶的无号牌快递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三轮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被告包含快递骑手、XX公司、承保三轮车保险的保险公司。XX公司与保险公司均委派代理人出庭应诉,肇事骑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鉴定,案涉快递电动三轮车物理属性上属于机动车,但现实中该类车辆无法办理机动车上牌、考取对应驾驶证。事故造成原告多处脏器、骨骼损伤,经过多次手术治疗,住院 26 天。诉前司法鉴定出具多等级伤残意见,构成一处八级、三处十级伤残,并确定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120 日。原告存在多名被扶养人。该车辆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设置分项赔偿限额。事故发生在骑手执行快递职务工作期间,XX公司已经向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庭审中保险公司以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骑手无证驾驶为由主张保险免责;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应当适用保单免赔条款。XX公司则认为投保时车辆按非机动车承保,保险公司不能事后拒赔。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损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手术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保险保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伤情、多处伤残等级、三期时长、被扶养人身份情况。庭审针对保险公司无证驾驶免责、保险免赔条款的抗辩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三轮车客观上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与号牌,保险合同也未就该情形的免责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条款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 肇事骑手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审查认为,虽然技术鉴定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该类三轮车现实中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合同亦未对该情形的免责作出约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免赔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赔条款不予采纳。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分项限额内赔付,超出保险部分由用人单位XX公司承担,扣除XX公司前期垫付的款项,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快递三轮车虽经技术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客观上不能办理机动车牌照、无法考取对应驾驶证,保险合同没有针对该情形设置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保险合同中的免赔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结合鉴定意见核算全部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XX公司未举证证明被扶养人存在养老金收入,其抗辩不予采信。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分项限额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XX公司承担,扣减已经垫付费用。
判决结果: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5万余元;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8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