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被告包含机动车肇事驾驶人、案涉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派执业律师参与处理本案。案涉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已经先行向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各方对于赔偿总金额存在分歧,案件受理之后,各方均同意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中调解。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票据、伤残相关材料,完整核算原告全部损失项目及金额。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代表原告与肇事驾驶人、保险公司多轮协商谈判,确定保险总赔付金额、扣减前期已经垫付的款项、剩余赔偿款的支付时间、收款账户,同时约定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次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并且协商确定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案。 各方达成完整书面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各方在调解笔录签字捺印后,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备法律效力,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具体约定: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2万余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肇事驾驶人承担。
